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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小姐與上司到中國大陸公幹時,上司要求與她進行性行為。若果性騷擾事件在香港以外之地方發生,A小姐是否依然受到《性別歧視條例》所保障?

她依然會受到保障。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11條第14條,若她獲香港的公司聘用,並主要或全部時間在香港工作(只須間中到海外公幹),即使有關性騷擾行為在香港以外地點發生,該性騷擾者仍須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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