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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涉及殘疾歧視的問題內,歧視、騷擾及中傷的定義是甚麼?

歧視可以是直接或間接造成的。直接歧視是指在類似的情況下,殘疾人士因其殘疾而受到較非殘疾人士為差的待遇。間接歧視是指要所有人遵守或履行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這樣做實際上會對殘疾人士不利,兼且亦無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

 

如任何人因為他人的殘疾而向該殘疾人士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會覺得該行為有冒犯、侮辱或威嚇成分,該不受歡迎的行為便是騷擾(例如為針對他人的殘疾而出言侮辱或說出具冒犯性的笑話)。

 

如任何人在公開場合中煽動他人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種行為就稱為中傷。舉例,如有人公開地說殘疾人士是沒有用兼且是社會的負累,這便會構成中傷。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對殘疾人士(或與他們有聯繫的人)作出歧視、騷擾或中傷行為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