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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假如某僱員患有傳染病或愛滋病,僱主可否解僱該僱員?

如果僱主為了保障公眾衛生(以免該疾病擴散至其他僱員或顧客),而作出合理的措施,則即使該措施歧視有傳染病的僱員(包括解僱該職員),亦未必是違法。但如有關工作不會涉及身體接觸,因而很難將疾病傳染給其他人,則僱主以上述理由去解僱或歧視僱員便可能違法。

 

殘疾歧視條例》已註明傳染病是指《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附表1內所列明的任何疾病(如結核病和病毒性肝炎),及由衛生署署長在憲報公告所指明的可傳播疾病。

 

然而,《殘疾歧視條例第61條亦特別註明,對人類免疫力病毒測試呈陽性反應或患上愛滋病的人並不算患上傳染病。因此,如僱主歧視一名患上愛滋病的僱員,便可能會違反法例。

 

僱主亦應留意,很多種傳染病都可經適當治療後而得以治癒,所以給予病假往往較即時解僱為佳。

 

在解僱患有傳染病的僱員前,僱主亦必須遵守《僱傭條例》之相關條文(請参閱另一題目── 勞資糾紛 ),並在有需要時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