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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是輪椅使用者,我是否與其他人一樣享有平等機會進入及使用公共建築物及社會設施?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25條,除非有不合情理的困難(詳見第4條),否則發展商及物業管理公司應提供殘疾人士可使用的出入通道,例如在出入通道設置斜道,以方便輪椅使用者使用,而建築物內亦應最少有一部為輪椅使用者而設的電梯。

 

發展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注意,為殘疾人士提供出入通道包括可讓他們自由出入而毋須別人幫助。此外,亦應在出入通道上加設扶手,或避免擺放障礙物如花盆或垃圾筒,以避免阻礙肢體傷殘人士的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