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當我在求職時,僱主可否要求我接受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
僱主可以合法地要求應徵者提供屬醫務性質的資料,以查證該應徵者:
- 是否患有《殘疾歧視條例》所註明的傳染病(但法例訂明傳染病並不包括愛滋病毒感染,有關詳情可參閱問題3);
- 能否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殘疾歧視條例》第42(3)條);或
- 是否需要僱主提供特殊的服務或設施,以協助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殘疾歧視條例》第42(3)條)。
因愛滋病並不在傳染病之範圍內,僱主只可以上述其中一個原因而要求閣下提供屬 醫務性質的資料。假如進行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與履行工作的固有要求無關,僱主便無權取得有關資料,而閣下亦可拒絕進行測試。如該僱主堅持,閣下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