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9. 教育機構或服務提供者可否基於我的性別、懷孕或婚姻狀況,而拒絕為我提供服務或設施?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8條,如服務提供者基於顧客的性別、懷孕或婚姻狀況而拒絕為該顧客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便屬違法。

 

另外,《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規定,如教育機構基於上述原因而拒絕取錄或開除學生,亦屬違法(除非有關院校只收取男性或女性學生)。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