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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果閣下被性騷擾,可以做些甚麼?

將性騷擾事件置之不理或會令情況惡化,因為性騷擾者可能誤以為閣下的「不反應」,是等於認同他 / 她的行為。平等機會委員會建議閣下可考慮採用下列的處理方法:

 

  • 即時舉報並表明立場,向性騷擾者告之他 / 她的行為是不受歡迎和必須停止;
  • 記錄被性騷擾的日期、時間、地點、證人及性質(性騷擾者說過和做過甚麼),以及閣下的反應;
  • 告訴閣下信任的人;
  • 尋找支持者或輔導員,因為他們能夠給予安慰,及提供一些非正式或正式投訴程序的資料;
  • 寫信或字條給性騷擾者;
  • 向機構或學校中的高層職員提出正式投訴;
  •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請往第VI部分:如何投訴);
  • 聯絡警方及或提出法律訴訟。

區域法院於2000年有一平等機會訴訟案例(可按此處參閱有關判詞),指出如要斷定某項涉及性的行為是否不受歡迎和違法,須視乎兩個問題: i) 在案發時,投訴人本身是否歡迎或接受該等行為?(並非單純以一位「明事理的人」之角度去決定可否接受);以及 ii) 在案發時,性騷擾者是否應該知道他 / 她的行為是不受歡迎 ?

 

在涉及性騷擾的訴訟中,受害人通常要承擔舉證責任,即是需要證明對方確有作出「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為」。因此,閣下必須在性騷擾事件開始時便清楚地叫騷擾者停止,否則在其後的投訴或法院訴訟中,閣下可能很難去證明對方確有作出上述不受歡迎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