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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他們的兒子希望能參加校內某學會的課外活動,但基於他的腳部殘疾,學會覺得他可能不能應付該項活動。學會可否拒絕讓他參與該項活動?

學校不應對殘疾學生的能力作任何假設,亦不應武斷地界定這些學生是不能應付某項活動。反之,學校的教職員應直接與殘疾學生或 / 及其家長一起討論他們的特殊需要及所需的遷就。

 

如有需要,學校亦可諮詢教育署、特殊學校或復康團體等相關組織,為殘疾學生提供合理的遷就,及確保課外活動能有適當的彈性以配合學生的不同需要。採取適當的措施或行動以確保殘疾學生獲得平等機會(例如提供輔助設施或服務去配合他們的需要),這種安排通常稱為合理的遷就 。

 

除非作出合理的遷就會對學校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例如財政困難),否則,如學校沒有提供提供合理的遷就,便可能會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為消除對殘疾學生的歧視,教育機構應制定獨立的政策,或在其現有政策中,加入可令到殘疾學生獲得平等機會之具體部分。關於這類政策之詳情,請參閱由平等機會委員會發出的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