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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性別歧視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以及作出性騷擾行為,均屬違法。本條例同時適用於男性和女性(性別歧視條例 第5條第6條),並在下列八個範疇內給予保障:

 

  • 僱傭;
  • 教育;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樓房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任入該等團體;
  • 參與會社的活動;
  • 政府的活動;
  •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雖然《性別歧視條例》亦適用於政府,但有些範疇卻不受條例監管,其中包括:

 

  • 與出入境條例有關的行為;
  • 進入及離開香港;
  • 為了遵守其他現存的法定條文而作出的行為(例如男女警務人員的不同體格要求以及其他列於《性別歧視條例》 附表5的例外情況)。

如閣下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而被歧視,這裡的參考資料或可協助閣下處理有關問題。此部分亦有提及性騷擾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