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當我在求職時,僱主可否要求我提供屬醫務性質的資料(例如我的病歷紀錄)?
僱主可以要求應徵者提供屬醫務性質的資料,以確定該應徵者:
- 否患有《殘疾歧視條例》所註明的傳染病;
- 能否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殘疾歧視條例》第42(3)條);或
- 是否需要僱主提供特殊的服務或設施,以協助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殘疾歧視條例》第42(3)條)。
如僱主並非基於上述原因而要求閣下提供屬醫務性質的資料,閣下可拒絕提供有關資料;如僱主仍然堅持要索取這些資料,閣下可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
僱主向準僱員收集醫務性資料時,必須遵守《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的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亦須採取適當的保安措施以防資料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