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怎樣為之性騷擾?《性別歧視條例》是否監管到在所有環境或場所發生的性騷擾行為?
如任何人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便會構成性騷擾,當中包括作出不受歡而從性方面獲取好處的要求。性騷擾者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並且可能要向受害者作出賠償。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和第2(8)條,任何人向一名男士或女士作出性騷擾行為,均屬違法,而有關性騷擾的條文亦適用於同性關係。舉例,如一名男士性騷擾其他男性,或一名女士性騷擾其他女性,兩者皆可被控告。
性騷擾可以直接或間接地透過身體動作或語言去進行,以下是部分例子:
- 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例如擁抱、親吻或觸摸);
- 盯著看或擠眉弄眼;
- 摩擦別人的身體;
- 不斷追問別人的私生活;
- 做出使人反感並涉及性的手勢。
性騷擾亦包括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以營造一個在性方面具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例如:
- 說出與性有關的言論或笑話;
- 展示與性有關的不雅圖片或海報;
- 對別人的性別作出侮辱或嘲笑;
- 挑引性地吹口哨。
(註:在《性別歧視條例》中關於具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之條文,只適用於工作場所或與履行職務有關的環境。)
某些性騷擾行為甚至可能會構成刑事罪行(即涉及其他刑事法例),而性騷擾者一經定罪便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監禁,以下為部分例子:
- 打出猥褻性電話;
- 猥褻露體;
- 性侵犯(非禮或強姦)。
回應上述問題的第二部分,閣下須留意,在《性別歧視條例》中有關性騷擾的條文並非適用於所有環境,概括來說,這些條文只適用於工作場所及 教育機構內。於教育機構之環境中,禁止性騷擾的條文不單止適用於教師與學生之來往,學生與學生之間的接觸亦受條例所監管。
另一種受條例所監管的情況,是在提供貨品、服務及設施之《性別歧視條例》第40條訂明若貨品 / 服務 /設施提供者性騷擾他們的顧客,便屬違法,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