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種族歧視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規定,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 。在《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下,不同種族的人在生活或工作方面皆享有平等,條例在下列範疇提供保障:
- 僱傭;
- 教育;
- 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 公共團體的投票和參選資格;
- 大律師事務所提供見習職位或租賃的事宜;
- 參與會社的活動。
《種族歧視條例》訂明下列例外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因為種族而作出的決定或對種族構成影響的決定,不屬違法 。
- 真正的職業資格(《種族歧視條例》第11條);
- 僱用的目的為提供技能訓練以便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運用該等技能(《種族歧視條例》第12條);
- 僱用擁有特殊技能、知識或經驗的人(《種族歧視條例》第13條);
- 現行的本地及海外僱用條款(《種族歧視條例》第14條);
- 墳場、火葬場或靈灰安置所;
- 積極措施。
如閣下基於種族而遭受歧視、騷擾和中傷,可於此部分了解閣下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