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名在他們住所附近工作的保安員,因他們的兒子有腳部殘疾而公然取笑該小孩。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這是否違法?
如任何人因為他人的殘疾而向該殘疾人士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會覺得該行為有冒犯、侮辱或威嚇成分(例如為針對他人的殘疾而出言侮辱或說出具冒犯性的笑話),該不受歡迎行為便屬殘疾歧視中的騷擾行為。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向一名殘疾人士作出騷擾行為是違法的。
如任何人在公開場合中煽動他人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種行為就屬 殘疾歧視中的中傷行為。舉例,如有人公開地說殘疾人士是沒有用兼且是社會的負累,這便會構成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中傷一名殘疾人士亦是違法的。
因此,該保安員可能已犯下《殘疾歧視條例》中之騷擾及中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