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舉例說明 模擬個案: A 小姐與 B 先生是一對夫婦,並育有一名十歲大兒子,該小孩於數年前因腳傷而導致左腳被切除。他們近來在工作地方及學校內遇到一些不愉快事件,令他們感到受歧視。 1. A小姐在某食品公司任職銷售協調員,一名男同事剛於上星期入職,而他的職銜為「行政主任」。A小姐知道該男同事與她同樣負責行政工作但只是職銜不同,此外,她認為最不公平是該男同事的薪酬比她多2,000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此情況是否違法? 2. A小姐與上司到中國大陸公幹時,上司要求與她進行性行為。若果性騷擾事件在香港以外之地方發生,A小姐是否依然受到《性別歧視條例》所保障? 3. 一名在他們住所附近工作的保安員,因他們的兒子有腳部殘疾而公然取笑該小孩。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這是否違法? 4. B先生被醫生診斷患上嚴重呼吸系統疾病,因而需要定期覆診。上司經常批評他放太多病假,對其他同事做成不便。一個月前,他的健康狀況轉差,需要留院一星期接受治療。B先生於病假後便遭解僱,理由是他放太多病假。僱主基於B先生有長期病患及需要定期接受治療而解僱他,這樣做有否違法? 5. 他們的兒子希望能參加校內某學會的課外活動,但基於他的腳部殘疾,學會覺得他可能不能應付該項活動。學會可否拒絕讓他參與該項活動? 6. 他們的兒子在學校內被同學取笑,該學校是否需要就學生對其他殘疾學生作出騷擾或中傷行為,而負上法律責任?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Case illustration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