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3. 誰擁有產品或方法的專利權?侵犯專利的人會遇到甚麼懲罰?

專利一般屬於發明者,構思到關鍵性的發明概念而引發有關發明的人。不過,如果有關發明,是僱員在履行一般職務或受特別指示下產生,或可合理地預期在履行職務時,會產生有關發明,有關發明的專利,便應該屬於僱主(《專利條例第57條)。

 

標準專利的生效期,由專利註冊處處長在相關期刊公布獲批准專利當日開始生效,有效期就由相關專利申請,遞交到指定專利辦公室當日計起二十年,並在二十年後的年底失效(《專利條例第39條)。 短期專利 同樣在專利註冊處處長在相關期刊公布獲批准專利當日開始生效,有效期就由相關專利申請,遞交到專利註冊處處長當日計起八年,並在八年後的年底失效(《專利條例第126條)。

 

無論是標準專利還是短期專利,專利擁有人有權防止其他人就有關發明,在香港進行以下行為(見《專利條例第73條第74條):

 

  • (當發明是一種產品製作、進行市場推廣、使用或進口有關產品;
  • (當發明是一種方法使用這種方法。

侵犯專利權是民事過失(即侵權者會招致民事法律責任)。在侵犯專利權的法律程序中,根據《專利條例第80條,專利擁有人可要求侵權者作以下補償:

 

  • 賠償;
  • 禁制令(一種法庭命令,禁止侵權者繼續售賣受專利保護的有關產品,或使用受專利保護的有關方法);
  • 交出侵權產品;及
  • 交出侵權者因侵權物品而獲得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