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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200137,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局部依靠另一人的賣淫收入為生,就是犯法,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10年。

 

控罪的元素是收取明知是從賣淫行為賺取的金錢,或者明知娼妓以賣淫賺取收入,仍然依靠娼妓維生。137列明「任何人」,意即犯案者可以是男性或女性。純粹收取娼妓的金錢,例如收取膳食費或住宿費,並不足以構成干犯137所訂明的罪行。法庭必須考慮被告人與娼妓之間的關係,以及被告人在甚麼情況下收取娼妓的金錢。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知道自己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根據137,控方可依據以下三個個別情況,證明被告人違法:

 

  1. 證明被告人與該娼妓同住;
  2. 證明被告人慣常地身處該娼妓的工作場所;
  3. 證明被告人控制、指示或影響該娼妓的一舉一動,以顯示被告人正協助、教唆或強迫娼妓賣淫。

 

如果控方能證明上述任何一個情況存在,法庭便會假定被告人明知而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