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被視為違憲的同性戀性罪行
自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和 Yeung Chu Wi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案的裁決以來,法院已裁定多項同性戀罪行違憲。
在上訴法院就 HKSAR v Yeung Ho Nam 一案的裁決中,法院指出,需要對歧視同性關係的法律和政策進行適當和有效的審查,以體現異性戀和同性戀關係之間的平等。
由於其歧視性質,法院裁定《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中的下列罪行違憲:
- 根據第118G條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 根據第118H條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 根據第118J條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行為
- 根據第118K條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出的嚴重猥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