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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行元素

「兒童」是指任何未滿16歲的人士。「兒童色情物品」包括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並且以色情描劃兒童或被描述為兒童的人。色情描劃是指:

 

  1. 以視像描劃某人正明顯進行性行為,不論某人事實上是否進行有關行為;或
  2.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情景,透過視像描劃某人的生殖器官、肛門範圍或女性的胸部,而並非真正因家庭目的而描劃。

 

有關色情物品可以是電子或其他形式的物品,包括可以轉化為照片、影片或影像的資料,例如電腦檔案。例如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5793,任何人從事以下行為,即屬違法:

 

  1. 3(1))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或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2. 3(2))發布兒童色情物品。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或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3. 3(3))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或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
  4. 3(4))任何人發布或安排發布廣告宣傳品,傳遞某人發布、已經發布或有意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的訊息,或有可能被理解為傳遞這個訊息。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或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任何人如有以下行為,便是「發布」兒童色情物品:

 

  1. 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借給他人;或
  2. 以任何方式向他人展示兒童色情物品,包括在公眾街道、碼頭、公園或其他容許公眾進入的地方,公開展示兒童色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