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同意 強姦的其中一個罪行元素是在未經受害人方同意下進行性交。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知道受害人不同意性交,或他根本不理會受害人是否同意性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中的「非法」二字並沒有改變現時就強姦二字的定義。只要受害人不同意進行性交,就已構成非法性交,即涉及的男子明知受害人不同意或沒有理會受害人是否同意,仍強行進行性交。非法性交可以包括男子與其妻子的性交(婚內強姦)。 I. 受害人不同意 II. 罔顧受害人是否同意 III. 由衷相信取得受害人的同意 IV. 撤銷同意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B. Consent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