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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猥褻侵犯罪(非禮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2條,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10年監禁。

 

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行為的侵犯。有些行為本質上是明顯猥褻的,例如未經他人同意下觸摸其生殖器官。不過,有些行為未必能被清晰界定為猥褻,例如觸摸他人的臀部或親吻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有需要將被告人與受害者之間的關係、案件背景以及導致涉嫌猥褻行為的情況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控方必須證明:(1) 被告人有意圖侵犯受害人;(2) 該侵犯行為或與該侵犯行為相關的情況會否被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視為猥褻;(3) 被告人有意圖作出(2)所描述的侵犯行為。

 

涉及猥褻侵犯案的被告人可以「對方同意」作為其抗辯理由,但年齡未滿16歲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就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作出同意的表態。「同意」是指於真誠和在受害人知情的情況下取得受害人的同意;若以詐騙或欺詐手段取得該同意,便不屬於是在真誠和受害人知情的情況下取得同意。受害人是否真正同意涉及事實判斷,亦取決於個別案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