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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受害人不同意

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受害人不同意。受害人沒有同意,亦不代表受害人曾經反抗;受害人可能不省人事,以致未有表示同意。同意亦有別於降服,一名女子受利刀威嚇,可能會因恐懼而就範,以常理推斷,她並不願意或自願同意性交。

 

若被告以詐騙或欺詐手段,瞞騙性交的原意而進行性交,即表示受害人並沒有同意。例如,一名男子向一名女子訛稱性交是醫療檢查的一部分,這便等同沒有取得受害人的同意。然而,如果被告不是欺詐進行性交的本意,而是欺騙對方有關進行性交的目的或原因,「取得受害人同意」這一點便可能成立。以一宗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件HKSAR v Chow Kam-wah為例,被告與一名迷信的女子性交,向她訛稱性交可以為她驅走依附身上的鬼魂,被告最終沒有因強姦被定罪,而是被控《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訂明的罪行,即「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