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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朋友給了我一隻電腦光碟,卻沒有告訴我光碟儲存了甚麼。我在電腦開啟光碟內的檔案,發現是裸體兒童。我是否犯法?

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條,如這隻光碟儲存了兒童色情物品,你便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由於你已看過這隻電腦光碟的內容,你便不能辯稱自己未看過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亦不能說你不知道或沒有懷疑這隻電腦光碟儲存了兒童色情物品。然而,你可以條例4訂明的免責辯護來抗辯。首先,你須證明自己沒有向朋友索取兒童色情物品。如果這隻電腦光碟是朋友送給你的禮物,而他並沒有告知你光碟的內容,此免責辯護的首要條件很大機會成立。你必須證明你在發現該電腦光碟載有兒童色情物品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已盡力銷毀有關物品,才可以第4(3)條作免責辯護。要決定你是否已盡力銷毀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例如刪除檔案或銷毀光碟屬於事實判斷;你是否已在一段合理時間內銷毀,亦同樣是事實判斷。如果你一直閱覽內容,直至看畢整隻光碟,你便沒有在一段合理時間內盡力銷毀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