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屬刑事罪行。
此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由於這是普通法罪行,香港並沒有任何法例訂明刑罰。最高監禁7年這個刑罰,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1I條訂出。此條例指出,如果任何罪行的刑罰並沒有由任何香港法例訂出,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訂立有違公德罪是為了防範思想腐化、道德敗壞、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事發生,重點在於被告人的行為及公眾對被告人行為的觀感。法庭考慮公眾對被告人行為的觀感時,會採用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的標準。
一般而言,有關罪行適用於所有非常可恥/有違公德/冒犯及令人厭惡/敗壞道德、有傷風化的行為。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是在公眾地方進行有關行為,換言之,其他公眾人士確實有機會目睹被告人的所作所為。被告的行為必須是十分下流、猥褻或令人厭惡至傷風敗俗的程度,但控方毋須證明目睹被告人行為的人感到被冒犯。雖然控方可以傳召目擊者出庭作證,但最終須由法庭審訊,以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有違公德。
控方亦毋須證明被告人有意作出傷風敗俗的行為,或沒有理會自己的行為是否有違公德。控方只要證明被告人有意作出該等行為,致使其他人指控他/她有違公德,便已足夠,例如在公眾地方猥褻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