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3條,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終身監禁。第123條的罪行較第124條(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嚴重。
需要證明存在「性交」元素的案件並毋須證明被告人曾經射精,只需要證明陰莖曾插入陰道,便已構成犯罪。
只要證明被告人曾經與該女童性交,而女童於事發當時年紀不足13歲,便足以構成犯罪。就算女童當時表明同意性交,或/和被告人相信女童已年滿13歲,均不可作為抗辯理由。干犯這項罪行的被告人必須負上嚴格法律責任。這條法例的原意是要保護未滿13歲的女童,以作阻嚇作用。被告人相信女童年滿13歲,或/和女童同意性交均有可能是影響判刑的因素,但影響不會太大,因為此法例的原意是要保護極為年幼的女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