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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3條,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由於涉及的女童年紀更小,第123條的罪行較第124條(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嚴重。

 

需要證明存在「性交」元素的案件,毋須證明被告曾經射精,只要證明陰莖曾插入陰道,便已構成犯罪。

 

只要證明被告曾經與女童性交,而女童於性交時不足13歲,便足以構成犯罪。女童表明同意性交,或/和被告相信女童年滿13歲,均不可作為抗辯理由;干犯這項罪行的被告必須負上絕對法律責任。這條法例的原意是要保護未滿13歲的女童,以收阻嚇作用。被告相信女童年滿13歲,或/和女童同意性交均有可能影響判刑,但影響不會太大,因為此法例的重點是要保護極為年幼的女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