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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7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而違反了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並意圖使女童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違法。

 

第127條所指的「任何人」可以是男性或女性,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

 

要證明被告人有罪,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以下元素存在:

 

  1. 該名女童未婚。
  2. 被告人犯案時,該名女童正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任何合法照顧或監管該女童的人)管有。是否「管有」涉及事實判斷,亦要視乎女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對女童擁有多大的控制權。
  3. 「帶走」和「違反意願」是指被告人的行為等同嚴重侵害父母管有子女的權利。被告人的行為不一定涉及武力,女童是否同意亦無關重要;被告人引誘或游說該名女童離開其父母,已足以構成罪行。如被告人取得女童父母的同意,而當時沒有作出欺詐或歪曲事實,被告人的行為便不構成拐帶。
  4. 被告人犯案時,該名女童未滿18歲。
  5. 被告人意圖使該名女童與任何男子進行非法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