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與一名16歲以下女童性交,即使她同意,我是否也干犯了強姦罪?
不是。16歲以下女童事實上可同意性交。由於她同意,強姦罪便不成立。不過,她必須明白有關行為的本意,才算是同意;被控強姦的被告才能以此抗辯。
不過,即使女童同意性交,被告仍可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5年。若涉案女童未滿13歲,《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便適用,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不論是第123條或第124條,被告都須負上絕對法律責任。一旦證實女童在性交時確實未滿13歲或16歲,即使被告相信該女童已年滿13歲或16歲,他仍會被定罪。
此外,如女方同意性交,但她未滿16歲,被告亦可被控 《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列明的猥褻侵犯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被告被控猥褻侵犯,亦不能以女童同意作為抗辯,因為在法律上,未滿16歲的女童不能同意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然而,若能夠證明被告真誠及合理地相信女童年齡已過16歲,這將會是抗辯的理由。
(詳情請參考「猥褻侵犯」一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