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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非法性行為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9條,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非法性行為是指:

 

  1. 非法性交;
  2. 與一名異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而這名異性不能與被告合法性交;或
  3. 與一名同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這項罪行沒有指明年齡或性別,所指的非法性行為必定是因威脅和恐嚇而起。舉例說,威脅公開事主的性史,要求與事主性交或再次性交,便違反第119條所訂明的罪行;另一個例子是威脅事主同意再次性交,否則便公開事主的裸照。第119條訂明的罪行或會與非法借錢有關——欠債的人無力還債,可能會被威脅或恐嚇從事性活動,以償還欠款和利息,亦即被迫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