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非法性行為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9條,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非法性行為是指:
- 非法性交;
- 與一名異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而該名異性不能與被告人合法性交;或
- 與一名同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這項罪行沒有指明年齡或性別,所指的非法性行為必定是因威脅和恐嚇而起。舉例說,威脅公開事主的性史,要求與事主性交或再次性交,便即違反第119條所訂明的罪行;另一個例子是威脅事主同意再次性交,否則便公開事主的裸照。進一步的例子包括欠債人無力還債,因此被威脅或恐嚇從事性活動,以償還欠款和利息,亦即被迫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