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為保障易受傷害人士而訂立之性罪行 有關罪行是要保護容易遭受性剝削的人士,以及未能充分理解性行為的本質和後果的人士。易受傷害人士一般包括十六歲以下人士或精神上無能力的人士(如智障人士)。 A. 涉及年輕人或兒童的性罪行 B. 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C. 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D. 促使21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E. 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男童或女童賣淫 F. 兒童色情物品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Sexual offences to protect vulnerable person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