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與賣淫相關罪行 《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7(1)條列明,「娼妓」是指男性或女性娼妓。任何男性或女性出賣自己的身體,從事下流的行為以換取報酬,就是娼妓,而性交並不是賣淫的前設條件。 1.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2. 經營賣淫場所 3. 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 4.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C. Offences Relating to Prostitution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