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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與賣淫相關罪行

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7(1)條列明,「娼妓」是指男性或女性娼妓。任何男性或女性出賣自己的身體,從事下流的行為以換取報酬,就是娼妓,而性交並不是賣淫的前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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