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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行元素

強姦是指男子在女子不同意之下與她性交。《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3)條列明,如任何男子:

 

「(a)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b)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便干犯強姦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在香港,只有男性會干犯強姦罪,而受害人必須是女性。如一名男子非法地與一名女子進行性交,而該名女子於事發當時並不同意該性交,而該男子事發當時亦清楚知道該女子不同意性交,或根本沒有理會該女子是否同意性交,該男子便干犯了強姦罪。任何女子協助或唆使一名男子強姦另一名女子,即可能會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罪。

 

根據普通法,法庭會立論假設14歲以下的男童無能力性交。不過,《刑事罪行條例》 第118O條已廢除未滿14歲男童無能力性交、肛交或獸交的法律推定。 因此,年滿10歲(開始需要負上刑事責任的年齡)至未滿14歲的男童亦要就涉及性交的罪行負上刑事責任。

 

至於10歲至14歲以下的被告人,法庭會考慮多一個法律原則,稱為「無犯罪能力推斷」;即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人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嚴重的錯誤,而並非純粹因為頑皮或當是惡作劇而作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