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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我違反女童父母的意願把女童帶走時,並沒有不道德意圖或動機,我可否脫罪?

可以。把女童帶走,意圖使該名女童與任何男子或個別男子進行性交,才算觸犯第127條。要構成犯罪,必須涉及不道德的意圖或犯罪意圖(mens rea),即有意圖使女童與他人性交。如果控方不能證明被告人在帶走女童時有此目的,被告人便屬無罪。

 

假設一名未滿18歲的少女遭受父母暴力對待,受游說離開其父母,第127條便不適用;因為被告人的目的是要帶走女童免受父母施暴,而不是逼使她與任何男子或個別男子進行性交。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有責任舉證,證明自己沒有不道德的意圖;控方則須證明被告人帶走女童,目的是要使她與任何男子或個別男子進行性交,以反駁被告人聲稱自己沒有不道德的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