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6歲或以上女子亂倫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48條,任何16歲或以上女子同意而准許她的祖父、外祖父、父親、兄弟或兒子與她性交,而她知道自己與該人的關係,即屬犯罪。控方必須取得律政司司長的同意,才能就此罪行提出檢控。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
只要證明過程中涉及陰莖插入,便會被視為完成性交,當中毋須涉及射精。
罪行所指的「祖父」、「外祖父」、「父親」、「兄弟」或「兒子」是以一般的詞意作解釋,而「女子」一詞包括「女童」的意思。
罪行中所指的「兄弟」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而不論被告人與事主之間的親屬關係是否循合法婚姻追溯,有關罪行仍然適用。
辯方必須證明被告人進行性交時,知道該名男子是她的祖父、外祖父、父親、兄弟或兒子。如被告人誠實地誤會與其性交的男子之身份,她便可以此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