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4.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200147,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其他人,或者因不道德目的唆使其他人而在公眾地方遊蕩,即屬違法。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公眾地方」是指:

 

  1. 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無論付費與否,有權於當其時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及
  2. 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沒有權或不獲准進入的地方,但屬建築物共用部分的地方。

 

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娼妓在街上拉客,向途人提出以性服務換取金錢,便是在公眾地方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較複雜的唆使例子或涉及互聯網的廣告。兩者的共通點是主動提出以性服務換取金錢,賦予「唆使」一般的解釋就是提出要求金錢而換來提供的就是性服務。

 

界定「不道德目的」所用的標準就是現代社會對道德的標準。娼妓在公眾地方拉客,就是在公眾地方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不道德目的」亦包括其他行為,例如是雞姦、嚴重猥褻行為及性交等,這些行為於早前已作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