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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發布源自觸犯第 159AAB(1)或 159AAC(1)條所得的影像

發表從偷窺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所得的影像,即屬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159AAD 條的罪行。

 

根據第 159AAD 條,如果該人:

 

  1. 發布某名個人的影像;
  2. 該影像源自干犯第159AAB(1) 條所訂的窺淫罪或第159AAC(1)條所訂的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指明罪行);及
  3. 知道該影像源自干犯指明罪行,或罔顧該影像是否源自干犯指明罪行;及
  4. 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該項發布,

即屬犯罪。

 

觸犯此條例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5年。

 

1. 發布

如果一個人作出以下行為,即構成「發布」:

1. 向他人分發、傳播、提供、出售、出租、發送、給予或出借該圖像; 或者

2. 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或為他人展示圖像。

 

2. 「知道」或「罔顧」該圖像是否源自特定罪行

控方必須證明發布者知道該圖像源自特定罪行,或者罔顧圖像是否源自該罪行,並且罔顧當事人是否同意發布該影像。

 

如果一個人知道特定罪行所需要證明成立的所有事項,該人會被視為知道該指明罪行已發生。 如果一個人罔顧所有這些事項的存在,該人被視為罔顧該指明罪行是否已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