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促使21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32(1)條,促使21歲以下女童在香港或外地與第三者非法性交,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監禁5年。 「促使」的意思是招致或極力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及事主與第三者非法性交,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女童是自願性交,「促使」便不成立。舉例說,如果該女子本身是妓女,便不構成「促使」。 非法性交行為必須得到證明。與強姦一樣,陰莖輕微地進入陰道就足以構成犯罪,不需要射精。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D. Procuring a girl under 21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