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4條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需要證明存在「性交」元素的案件並毋須證明被告人曾經射精,只需要證明陰莖曾插入陰道,便已構成犯罪。
只要證明被告人曾經與該女童性交,而該女童於事發當時年紀不足16歲,便足以構成犯罪。就算女童當時表明同意性交,或/和被告人相信女童年已滿16歲,均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但有可能構成減刑因素;干犯此罪行的被告人必須負上嚴格法律責任。這條法例的原意是要保護未滿16歲的女童。。
如被告人有合理原因致使他相信該名女童是他的妻子,即使兩人的「婚姻關係」因女童未滿16歲而無效,被告人仍可以此理由抗辯。不過,以此理由作為抗辯並不容易。由於該女童未滿16歲,根據《婚姻條例》(香港法例第181章)第27條,這段婚姻屬於無效。單憑被告人聲稱他相信兩人已結為夫婦,並不足以抗辯,關鍵在於被告人有否合理原因:被告人有舉證責任,證明他有合理原因相信婚姻有效,而這項法定的抗辯理由只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 。在現實中,這項法定抗辯理由鮮有成立,因此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 的被告人絕多數須負上嚴格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