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4條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需要證明存在「性交」元素的案件,毋須證明被告曾經射精,只要證明陰莖曾插入陰道,便已構成犯罪。
只要證明被告曾經與女童性交,而女童於性交時不足16歲,便足以構成犯罪。女童表明同意性交,或/和被告相信女童年滿16歲,均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干犯此罪行的被告必須負上絕對法律責任。這條法例的原意是要保護未滿16歲的女童,不過,上述理由有可能令被告獲得減刑。
如被告有合理原因,致使他相信該名女童是他的妻子,即使兩人的「婚姻關係」因女童未滿16歲而無效,被告仍可以此抗辯。不過,以此作為抗辯並不容易。由於該女童未滿16歲,根據《婚姻條例》(香港法例第181章)第27條,這段婚姻屬於無效。單憑被告聲稱他相信兩人已結為夫婦,並不足以抗辯,關鍵在於被告有否合理原因:被告有舉證責任,證明他有合理原因相信婚姻有效,而這項法定的抗辯理由只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 。在現實中,這項法定抗辯理由鮮有成立,因此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 的被告須負上絕對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