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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他们的儿子在学校内被同学取笑,该学校是否需要就学生对其他残疾学生作出骚扰或中伤行为,而负上法律责任?

学生应知道自己可能会负上在《残疾歧视条例》内之法律责任,而学校亦应就此事项向学生解释清楚。

 

学生不得向其他学生或教职员作出骚扰及中伤的行为。一般而言,学校无须为其学生的行为而负上在《残疾歧视条例》内之法律责任。但如果学校知道其学生对另一名残疾学生做出违法行为,而又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去惩罚该歧视者或保护该残疾学生,学校便可能要负上残疾歧视的法律责任。例如在下述例子中,有关学校可能要负上法律责任:

 

某学校在知道学生之间有欺凌行为发生时,通常会对欺负其他同学的学生施以纪律处分。该校有一名学生因患有小儿麻痹症而需要持柺杖走路。她已有好几次被同学嘲笑她走路的样子,有时更被他们拿去柺杖。每次在事情发生后,她都有向学校举报,但校方从没有对骚扰者施以纪律处分,亦没有防止类似的情况再发生。在此情况下,该学校便可能要为骚扰者的行为负责。

返回上述问题,如学校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去帮助 A 小姐与 B 先生的儿子或惩罚有关歧视者,该学校便要负上法律责任。

 

为教导学生不可骚扰或中伤残疾人士及避免招致法律责任,平等机会委员己发出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供学生和学校参考。所有学校亦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以防止在学校内出现骚扰或中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