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当我在求职时,雇主可否要求我接受爱滋病病毒抗体测试?
雇主可以合法地要求应徵者提供属医务性质的资料,以查证该应徵者:
- 是否患有《残疾歧视条例》所注明的传染病(但法例订明传染病并不包括爱滋病毒感染,有关详情可参阅问题3);
- 能否执行该工作的固有要求(《残疾歧视条例》第42(3)条);或
- 是否需要雇主提供特殊的服务或设施,以协助执行该工作的固有要求(《残疾歧视条例》第42(3)条)。
因爱滋病并不在传染病之范围内,雇主只可以上述其中一个原因而要求阁下提供属 医务性质的资料。假如进行爱滋病病毒抗体测试与履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无关,雇主便无权取得有关资料,而阁下亦可拒绝进行测试。如该雇主坚持,阁下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