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假如某雇员患有传染病或爱滋病,雇主可否解雇该雇员?
如果雇主为了保障公众卫生(以免该疾病扩散至其他雇员或顾客),而作出合理的措施,则即使该措施歧视有传染病的雇员(包括解雇该职员),亦未必是违法。但如有关工作不会涉及身体接触,因而很难将疾病传染给其他人,则雇主以上述理由去解雇或歧视雇员便可能违法。
《残疾歧视条例》已注明传染病是指《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附表1内所列明的任何疾病(如结核病和病毒性肝炎),及由卫生署署长在宪报公告所指明的可传播疾病。
然而,《残疾歧视条例》第61条亦特别注明,对人类免疫力病毒测试呈阳性反应或患上爱滋病的人并不算患上传染病。因此,如雇主歧视一名患上爱滋病的雇员,便可能会违反法例。
雇主亦应留意,很多种传染病都可经适当治疗后而得以治愈,所以给予病假往往较即时解雇为佳。
在解雇患有传染病的雇员前,雇主亦必须遵守《雇佣条例》之相关条文(请参阅另一题目── 劳资纠纷 ),并在有需要时谘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