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当我在求职时,雇主可否要求我提供属医务性质的资料(例如我的病历纪录)?
雇主可以要求应徵者提供属医务性质的资料,以确定该应徵者:
- 否患有《残疾歧视条例》所注明的传染病;
- 能否执行该工作的固有要求(《残疾歧视条例》第42(3)条);或
- 是否需要雇主提供特殊的服务或设施,以协助执行该工作的固有要求(《残疾歧视条例》第42(3)条)。
如雇主并非基于上述原因而要求阁下提供属医务性质的资料,阁下可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如雇主仍然坚持要索取这些资料,阁下可以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投诉。
雇主向准雇员收集医务性资料时,必须遵守《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的 六项保障资料原则,亦须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以防资料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