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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是轮椅使用者,我是否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平等机会进入及使用公共建筑物及社会设施?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25条,除非有不合情理的困难(详见第4条),否则发展商及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残疾人士可使用的出入通道,例如在出入通道设置斜道,以方便轮椅使用者使用,而建筑物内亦应最少有一部为轮椅使用者而设的电梯。

 

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应注意,为残疾人士提供出入通道包括可让他们自由出入而毋须别人帮助。此外,亦应在出入通道上加设扶手,或避免摆放障碍物如花盆或垃圾筒,以避免阻碍肢体伤残人士的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