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性别歧视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规定,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及怀孕的歧视以及作出性骚扰行为,均属违法。本条例同时适用于男性和女性(性别歧视条例 第5条及第6条),并在下列八个范畴内给予保障:
- 雇佣;
- 教育;
- 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
- 楼房 /处所的处置或管理;
- 谘询团体的投票资格及被选入或委任入该等团体;
- 参与会社的活动;
- 政府的活动;
- 大律师的执业(指给予大律师的见习职位和训练)。
虽然《性别歧视条例》亦适用于政府,但有些范畴却不受条例监管,其中包括:
- 与出入境条例有关的行为;
- 进入及离开香港;
- 为了遵守其他现存的法定条文而作出的行为(例如男女警务人员的不同体格要求以及其他列于《性别歧视条例》 附表5的例外情况)。
如阁下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及怀孕而被歧视,这里的参考资料或可协助阁下处理有关问题。此部分亦有提及性骚扰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