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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怎样为之性骚扰?《性别歧视条例》是否监管到在所有环境或场所发生的性骚扰行为?

如任何人作出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吓性的,便会构成性骚扰,当中包括作出不受欢而从性方面获取好处的要求。性骚扰者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可能要向受害者作出赔偿。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2(5)条第2(8)条,任何人向一名男士或女士作出性骚扰行为,均属违法,而有关性骚扰的条文亦适用于同性关系。举例,如一名男士性骚扰其他男性,或一名女士性骚扰其他女性,两者皆可被控告。

 

性骚扰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透过身体动作或语言去进行,以下是部分例子:

 

  • 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例如拥抱、亲吻或触摸);
  • 盯着看或挤眉弄眼;
  • 摩擦别人的身体;
  • 不断追问别人的私生活;
  • 做出使人反感并涉及性的手势。

性骚扰亦包括作出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以营造一个在性方面具敌意或具威吓性的工作环境,例如:

 

  • 说出与性有关的言论或笑话;
  • 展示与性有关的不雅图片或海报;
  • 对别人的性别作出侮辱或嘲笑;
  • 挑引性地吹口哨。

(注:在《性别歧视条例》中关于具敌意或具威吓性的工作环境之条文,只适用于工作场所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环境。)

 

某些性骚扰行为甚至可能会构成刑事罪行(即涉及其他刑事法例),而性骚扰者一经定罪便可能会被判罚款或监禁,以下为部分例子:

 

  • 打出猥亵性电话;
  • 猥亵露体;
  • 性侵犯(非礼或强奸)。

回应上述问题的第二部分,阁下须留意,在《性别歧视条例》中有关性骚扰的条文并非适用于所有环境,概括来说,这些条文只适用于工作场所及 教育机构内。于教育机构之环境中,禁止性骚扰的条文不单止适用于教师与学生之来往,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接触亦受条例所监管。

 

另一种受条例所监管的情况,是在提供货品、服务及设施之《性别歧视条例第40条订明若货品 / 服务 /设施提供者性骚扰他们的顾客,便属违法,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