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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

根据普通法,任何人作出严重违反公德的行为,属刑事罪行。

 

此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由于这是普通法罪行,香港并没有任何法例订明刑罚。最高监禁7年这个刑罚,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1I条订出。此条例指出,如果任何罪行的刑罚并没有由任何香港法例订出,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

 

订立有违公德罪是为了防范思想腐化、道德败坏、有伤风化及破坏秩序的事发生,重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及公众对被告人行为的观感。法庭考虑公众对被告人行为的观感时,会采用社会上一般有合理思维的人的标准。

 

一般而言,有关罪行适用于所有非常可耻/有违公德/冒犯及令人厌恶/败坏道德、有伤风化的行为。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是在公众地方进行有关行为,换言之,其他公众人士确实有机会目睹被告人的所作所为。被告的行为必须是十分下流、猥亵或令人厌恶至伤风败俗的程度,但控方毋须证明目睹被告人行为的人感到被冒犯。虽然控方可以传召目击者出庭作证,但最终须由法庭审讯,以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有违公德。

 

控方亦毋须证明被告人有意作出伤风败俗的行为,或没有理会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违公德。控方只要证明被告人有意作出该等行为,致使其他人指控他/她有违公德,便已足够,例如在公众地方猥亵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