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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200147,在公众地方或在公众可见的情况下,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其他人,或者因不道德目的唆使其他人而在公众地方游荡,即属违法。这项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监禁6个月及罚款1万元。

 

「公众地方」是指:

 

  1. 公众人士或任何一类公众人士无论付费与否,有权于当其时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及
  2. 公众人士或任何一类公众人士没有权或不获准进入的地方,但属建筑物共享部分的地方。

 

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娼妓在街上拉客,向途人提出以性服务换取金钱,便是在公众地方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较复杂的唆使例子或涉及互联网的广告。两者的共通点是主动提出以性服务换取金钱,赋予「唆使」一般的解释就是提出要求金钱而换来提供的就是性服务。

 

界定「不道德目的」所用的标准就是现代社会对道德的标准。娼妓在公众地方拉客,就是在公众地方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不道德目的」亦包括其他行为,例如是鸡奸、严重猥亵行为及性交等,这些行为于早前已作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