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为保障易受伤害人士而订立之性罪行 有关罪行是要保护容易遭受性剥削的人士,以及未能充分理解性行为的本质和后果的人士。易受伤害人士一般包括十六岁以下人士或精神上无能力的人士(如智障人士)。 A. 涉及年轻人或儿童的性罪行 B. 拐带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为使她与人性交 C. 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 D. 促使21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E. 导致或鼓励16岁以下男童或女童卖淫 F. 儿童色情物品 书籍遍历链接: Sexual offences to protect vulnerable person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