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3条,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可被判终身监禁。第123条的罪行较第124条(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严重。
需要证明存在「性交」元素的案件并毋须证明被告人曾经射精,只需要证明阴茎曾插入阴道,便已构成犯罪。
只要证明被告人曾经与该女童性交,而女童于事发当时年纪不足13岁,便足以构成犯罪。就算女童当时表明同意性交,或/和被告人相信女童已年满13岁,均不可作为抗辩理由。干犯这项罪行的被告人必须负上严格法律责任。这条法例的原意是要保护未满13岁的女童,以作阻吓作用。被告人相信女童年满13岁,或/和女童同意性交均有可能是影响判刑的因素,但影响不会太大,因为此法例的原意是要保护极为年幼的女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