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 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3条,与13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由于涉及的女童年纪更小,第123条的罪行较第124条(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严重。

 

需要证明存在「性交」元素的案件,毋须证明被告曾经射精,只要证明阴茎曾插入阴道,便已构成犯罪。

 

只要证明被告曾经与女童性交,而女童于性交时不足13岁,便足以构成犯罪。女童表明同意性交,或/和被告相信女童年满13岁,均不可作为抗辩理由;干犯这项罪行的被告必须负上绝对法律责任。这条法例的原意是要保护未满13岁的女童,以收阻吓作用。被告相信女童年满13岁,或/和女童同意性交均有可能影响判刑,但影响不会太大,因为此法例的重点是要保护极为年幼的女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