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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4条 ,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是监禁5年。

 

需要证明存在「性交」元素的案件,毋须证明被告曾经射精,只要证明阴茎曾插入阴道,便已构成犯罪。

 

只要证明被告曾经与女童性交,而女童于性交时不足16岁,便足以构成犯罪。女童表明同意性交,或/和被告相信女童年满16岁,均不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干犯此罪行的被告必须负上绝对法律责任。这条法例的原意是要保护未满16岁的女童,不过,上述理由有可能令被告获得减刑。

 

如被告有合理原因,致使他相信该名女童是他的妻子,即使两人的「婚姻关系」因女童未满16岁而无效,被告仍可以此抗辩。不过,以此作为抗辩并不容易。由于该女童未满16岁,根据《婚姻条例》(香港法例第181章第27条,这段婚姻属于无效。单凭被告声称他相信两人已结为夫妇,并不足以抗辩,关键在于被告有否合理原因:被告有举证责任,证明他有合理原因相信婚姻有效,而这项法定的抗辩理由只适用于《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 。在现实中,这项法定抗辩理由鲜有成立,因此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 的被告须负上绝对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