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的朋友给了我一只计算机光盘,却没有告诉我光盘储存了甚么。我在计算机开启光盘内的档案,发现是裸体儿童。我是否犯法?
根据《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条,如这只光盘储存了儿童色情物品,你便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由于你已看过这只计算机光盘的内容,你便不能辩称自己未看过有关的儿童色情物品,亦不能说你不知道或没有怀疑这只计算机光盘储存了儿童色情物品。然而,你可以条例第4条订明的免责辩护来抗辩。首先,你须证明自己没有向朋友索取儿童色情物品。如果这只计算机光盘是朋友送给你的礼物,而他并没有告知你光盘的内容,此免责辩护的首要条件很大机会成立。你必须证明你在发现该计算机光盘载有儿童色情物品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已尽力销毁有关物品,才可以第4(3)条作免责辩护。要决定你是否已尽力销毁有关的儿童色情物品,例如删除档案或销毁光盘属于事实判断;你是否已在一段合理时间内销毁,亦同样是事实判断。如果你一直阅览内容,直至看毕整只光盘,你便没有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尽力销毁有关的儿童色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