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被视为违宪的同性恋性罪行
自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和 Yeung Chu Wi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案的裁决以来,法院已裁定多项同性恋罪行违宪。
在上诉法院就 HKSAR v Yeung Ho Nam 一案的裁决中,法院指出,需要对歧视同性关系的法律和政策进行适当和有效的审查,以体现异性恋和同性恋关系之间的平等。
由于其歧视性质,法院裁定《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中的下列罪行违宪:
- 根据第118G条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 根据第118H条由16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16岁以下男子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 根据第118J条男子与男子非私下作出的严重猥亵行为
- 根据第118K条促致男子与男子作出出的严重猥亵行为